法官说法患重病产妇难治愈 有过错医院仍担责赵蕾 成美玲
产妇张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后,患迟发性羊水栓塞等疾病死亡。接产医院由于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,仍被法院判决承担20%的责任。2006年10月21日,张某自然分娩产下两个男婴。产后4个半小时之后,张某突然神志不清、测不到血压,接产医院遂将其转ICU病房抢救,张某于次日早晨被宣布死亡。该医疗纠纷经司法鉴定,结论为产妇患迟发性羊水栓塞死亡,该病本身死亡率较高,抢救非常困难,但医务人员未对产妇进行剖宫产,且对该病认识不足、抢救措施不够积极、果断,抢救过程存在过错。 被告接产医院辩称,产妇张某的死亡后果与被告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,系因疾病本身致死,即便全力抢救,张某的死亡后果可能也无法避免。 慈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致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产后迟发性羊水栓塞等疾病。接产医院在产前选择分娩方式不当,产妇发病后抢救措施不力,这些医疗行为与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,其原因力小于直接原因的原因力,因此被告接产医院应对死者损害承担次要责任。因此,判定被告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的20%计12万余元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 |